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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房产税优惠政策(大宗物流企业仓储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目录


1.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5.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6.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8.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9.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10.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1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14.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15.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16.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17.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21.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2.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25. 易地扶贫搬迁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6. 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7.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28. 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29. 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优惠政策


30.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2. 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


33.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


34.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35.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36.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6个月。


【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二、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2.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吉财税2022年第112号)


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 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吉财税2022年第112号)


十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二、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三、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四、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五、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六、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七、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九、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十、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十一、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四、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5-30)


通化税务 通化税务 2022-03-24 09:38


二十五、易地扶贫搬迁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六、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房产税优惠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九、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2、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十二、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三十三、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三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三十五、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改制重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2、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三十六、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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