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



编者按


“京检云课堂”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应运而生,经两次改版完善,先后推出了一批优秀精品课程,受到广大检察干警关注好评。进入新发展阶段,为落实好“讲政治要有更严要求,抓业务要有更高标准,强素质要有更实举措”的要求,“京检云课堂”将改版升级为3.0版。“京检云课堂”3.0版将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补短板强弱项;突出服务导向,高标准选配师资课程;突出实战导向,全方位提升授课效果。“京检云课堂”3.0将以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检察人员提升专业素能的需求,努力将北京检察丰厚的人才优势转化为推进检察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优势,为推进新时代新阶段首都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慧力量。籍云端方寸屏幕,播万里智慧甘霖!




《刑法修正案(十一)》


部分罪名解析


专题课程简介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从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卫生资源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修改,彰显了我国对维护公共安全、国家金融与环境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对未来司法实践也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入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规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专题课程。本专题课程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公诉专业分会组织骨干力量研发录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及修改精神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常见犯罪领域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进行讲解,共包含四讲内容,分别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袭警罪》。



程涛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


之高空抛物罪




↑ 点击视频观看课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该罪名设立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的设立回应了社会关切,解决了原有规定存在的罪刑不适应问题。


一、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历程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了刑事评价范畴。


(一)《意见》发布以前,多以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破坏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的抛物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例如:李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为发泄情绪任意向街面扔砸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价值4万余元,破坏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给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的抛物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例如: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意见》发布以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意见》发布以后全国法院共对18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了判决,其中16起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起案件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起草、颁布和施行


1.草案一审稿


草案的一审稿将高空抛物罪设立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认为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2.草案二审稿


草案的二审稿对高空抛物罪的设立作出了重大修改:


(1)将罪名移至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将“危及公共安全”修改为“情节严重”;


(2)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一年有期徒刑”;


(3)将“从高空抛掷物品”修改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施行,明确了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对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逮捕措施;与民法典趋于统一的表述保障了民刑衔接的顺畅,更便于实际操作。


二、高空抛物罪的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起诉高空抛物罪犯罪分子21人。经查询,全国已有江苏、北京、重庆、山东等多个省市的法院判出了高空抛物罪第一案,例如全国首案:江苏省常州溧阳市法院审理的徐某某高空抛物案;北京市首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高空抛物案。


三、高空抛物罪实践运用的重点问题


(一)构成高空抛物罪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1)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


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空抛掷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就医、娱乐、参加体育活动等使用的建筑,如商店、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医院等;


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如桥梁、堤坝、隧道、水塔、电塔、纪念碑、围墙、水泥杆等;


“其他高空”,是指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飞机、热气球、脚手架、井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


(2)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


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罪的竞合问题


1.第二款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主要涉及如何处理好本条规定的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掷物品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符合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对于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的情形,可以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把握好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存在较大不同:


一是,高空抛掷物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高空抛掷物品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实践中大多数高空抛掷物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有的虽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后果也不严重。


二是,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三是,两罪构成条件不同。高空抛掷物品一般不具有现实危险性,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性,不需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实践中对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