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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湛江市沿海一线出现不法人员从境外走私冻品和偷渡入境等非法活动,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防疫情通过海上走私、偷渡等非法途径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湛江决定严格沿海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重点对象


渔船、渔业辅助船、海上作业船、客货船、艇、“三无”船舶以及沿海渔民、村民。


二、管控事项


(一)船舶出海审批报备“五项制度”


以上船舶在湛江海域内从事捕捞生产、航行、过驳等行为前,必须严格落实审批报备制度,报备信息包含: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接触船舶等。


1.沿海村民出海开展围捕鱼、钓鱼、挖耙螺等作业时,一律到村委(社区)报备出海目的、路线等,不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出海,出海归来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告出海作业行程轨迹。


2.乡镇船舶(排)必须向所在乡镇(街)、村委(社区)报备。


3.在册渔船向渔港所在渔政机构报备。


4.客货船须向海事部门报备。


5.所有出海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海洋与渔业、公安、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


(二)沿海疫情防控“十个严禁”


1.严禁船舶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三非”外国人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禁渔船过泊、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3.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4.严禁船舶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发热、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等症状人员。


5.严禁船舶运载船员违规上岸及进行冻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6.严禁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渔船通导设备。


7.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8.严禁渔民、村民参与走私货物搬运及为其他走私、偷渡行为提供帮助。


9.严禁为“三无”船舶、大功率摩托艇(大飞)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


10.严禁全市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汽油,严格规范散装柴油销售登记制度。


三、惩戒措施


对违反以上管控事项引起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风险的,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走私偷渡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执行。


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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