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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法(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何谓股权激励?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让员工也成为股东和公司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而“劲儿往一处使”,全心全意推动公司发展。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首次在国家层面得以确定。




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增加了“公司可以将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其从法律层面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认可。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1.方式多样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是股权形式,也可以是非股权形式,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2.激励对象范围广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不受证监会规定的限制,公司监事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3.程序灵活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序不受证监会相关规定的限制,手续相对简单,操作较为灵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额度不受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10%的限制,具体激励额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4.激励效果不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果与未来公司是否上市有密切的关系。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股权流通性较差,非上市公司如果有较好的上市前景,公司上市以后股票价值大幅度增值,因此,通常有上市计划的股权激励效果更为明显。




5.激励标的的来源不同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主要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对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激励标的的来源主要为增资扩股、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回购、提取奖励基金、储蓄参与计划等。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3.限制性股份


限制性股份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但对股份的来源、出售条件作出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份并从中获益。




4.股份增值权


股份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份价格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




5.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模拟股票发行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对其定价,是一种形式上的虚拟。授予“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6.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也称为延期支付计划,是指公司将激励对象的部分薪酬,例如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一定的价格折算成股份数量,待激励对象在既定的期限后或退休后,按照当时的股份价格以现金支付给激励对象。




7.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的涉税分析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101 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同时也明确“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各类型公司,特别是对新三板等非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重大利好。下面梳理和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目


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不采用或者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注: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不采用、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按照工资、薪金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员工取得该股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中:


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按工资、薪金纳税,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优惠政策


1.递延纳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2.五年内分期纳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琼地税函〔2015〕1151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更好的理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菜2020年12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投资作价200万元入股A企业,获得A企业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5%。若小菜发明该专利技术的成本为5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小菜将这部分股权以4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20万元,小菜应如何纳税?




(1)按照原政策计算:小菜技术入股时需缴税,应纳税金额(200-50-10)*20%=28万元;




小菜转让股权时也需缴税,应纳税额=(400-200-20)*20%=36万元;




两次合计,小菜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4万元。




(2)若小菜选择递延纳税纳税,则小菜技术入股的当期无需纳税,待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一次性纳税。




虽然两种政策下小菜应缴纳税款相同,但小菜在入股当期无须缴税,资金压力大大减小,待其转让时再缴税,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流。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境内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四、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




1.合同风险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要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公布实施方案、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等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为了避免纠纷,应在合同中细化各项条款。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还应约定保密条款或附加承诺函,防止激励对象泄漏公司信息。




2.融资风险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企业应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1)向投资人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




(3)检查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没有限制,采用增资形式的,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另有约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




3.员工离职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2)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者支付违约金。




4.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六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的股权转让收入。




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基数的风险。




参考文献:《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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