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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确认的待抵扣进项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后期间允许抵扣)

公司在2月取得供应商开具的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发票在申报时暂未入帐,是否可以在2月申报期认证抵扣?





提醒:从2019年以后抵扣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1、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但仍可按相关文件抵扣。相关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因此,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在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应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




是否入账问题需参考会计制度以及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建议小伙伴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将会计上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保持一致,以免在当期产生会计核算应交增值税与实缴增值税不一致,时间长了难以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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