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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查询)

为进一步方便我省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准备及“十一”国庆节期间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发票”),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决定将纳税人领用机打发票的规则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对象


正常领用机打发票的全省开业纳税人。


二、调整时间


2015年9月17日-9月25日期间,纳税人可按新规则领取通用机打发票;2015年10月8日后,领取规则恢复正常(详见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7号)。


三、调整内容


(一)领取条件


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当前发票结存须低于上次领票当日可领取发票最大数量的结存比例由20%调整为40%。


(二)领取数量


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单次最大领取数量各放宽15日,具体为:


四、其他事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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