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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土保持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为完善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的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文/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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