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94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文)

文/喵酱





2018年12月12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第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多项管理细则。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进出口企业和相关服务企业予以特别关注。下面喵酱将为您专业解读本次相关政策。



对跨境进口企业的管理

01 明确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的资质


明确直购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①邮政企业或者②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国内快件资质的企业不能做BC进口业务了。


02 规范场所设置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也就是说:相关场所除了X光机外还要配置CT机、CCTV监控配置、监控需接入总署系统等。


对网购保税业务通关的管理

0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02


适用1210(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的37个城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符合1210监管的方式的报税进口商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进口。


03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04


转关及调拨:1210城市间可以互转;1210和1239城市间不可互转;同一区域内可以企业间进行流转。


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的管理

01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0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03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相关要素,其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04


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05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跨境9610出口申报方式

01


对普通城市开展9610(跨境电商直邮模式)出口业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


02


对跨境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就是清单直统模式,不用再汇总形成报关单。


对跨境电商企业其他要求

01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下同),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02


明确了对于二次销售、涉嫌走私、虚假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03


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效率。



此次政策的公布,是对于跨境进口行业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对于保障跨境进口行业规范化有序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海关政策越来越清晰,消费者也能更放心的进行购买,合规化的企业经营是跨境电商行业的大趋势。


|END|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