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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致残女工要求法院“评理”


职工工伤


律师:获“双倍赔偿”理所当然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造成类似案件的原因,其实就是地方相关文件精神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相符。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起合法性审查,而司法机关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议,避免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打架造成的案件不断,浪费司法资源。


郭刚说,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本案中黄某在获得肇事方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后,依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所当然。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遭受他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可获得“双倍赔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此前,成都中院、内江中院都有类似判例,判决社保部门依法全额支付因工伤致残(死亡)职工伤残(死亡)补助金,充分保护了因工伤致残(死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相关案例】


工伤保险遭“抵扣”,法院判决喊社保局补齐


2016年9月8日,四川省隆昌市某小学教师小刘在上班途中遇车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事后,小刘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7年7月,当地社保部门对小刘的工亡待遇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共计64万余元。社保局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43万余元,只支付了21万余元。


当地社保局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等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补足方式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扣除了小刘家人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金额。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核定并支付小刘的因工死亡补偿金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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