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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重复保险(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

遇到重复社保缴费账户,处理也有规则依据。


2010年12月17日老郑进入上海RD公司,入职时老郑向公司表示,其为本市CF种畜场的下岗职工,其社会保险由该种蓄场缴纳。2013年11月老郑告诉公司,原单位正式解散,并向公司申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遂于2014年1月起为老郑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保保险转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老郑2021年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偿其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职期间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余元。老郑主张:CF种畜场于2000年已破产改制,实际未出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有的缴费均是由老郑个人自行出资,并通过原单位缴纳的;另外,RD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帮其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实,有违《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RD公司却认为,在老郑的诉请期间,其社保账户是已经完成缴纳的,公司在其告知原单位正式解散后第一时间为其接续缴纳了社保,因此不同意补偿其诉请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最终老郑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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