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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厂房拍卖税收政策(司法拍卖工业厂房税费计算)

一、承让方(购买厂房及土地方)须缴纳的税种


(一)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计算分有两种情况:一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转让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转让收入扣减取得成本后的金额按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二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转让收入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购进该土地时的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以转让收入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二)印花税


转让厂房及土地所签订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应缴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的0.05%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0.05%。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按实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7%、3%和2%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税(费)额=应缴增值税税额×12%。


(四)土地增值税


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确实无法据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按规定核定征收。目前,我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转让厂房及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企业所得税


如被拍卖方为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各项扣除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六)个人所得税


如被拍卖方为自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承让方(购买厂房及土地方)须缴纳的税率


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和印花税,适用税率分别为3%和0.05%计算。 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缴纳契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3%;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或转让房地产收入×0.05%。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但不含增值税收入。


1.如果转让房地产收入(即房地产实际成交金额,下同)包含增值税的,应换算为不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换算公式为:不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包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1 增值税征收率)。


2.如果法院约定拍卖厂房及土地所涉及税费,全部由购买人承担的话,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时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其他税种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有关规定,不动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税务部门发放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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