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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税〔2011〕47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税务总局2017年第24号公告)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高企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三、延长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有5年延长至10年。


(财税〔2018〕76号)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


四、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


以企业上年度基础研究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含财政投入),给予4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


五、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家评选表扬


四川省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家由省政府予以表扬,各不超过50名表扬名额,每年评选一次。(《四川省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家评选表扬工作方案》川科高〔2021〕28号)


六、享受地方财政补助


我省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后,所在地方政府给予企业5-50万元不等补助或奖励。


七、 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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