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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问:请问,如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蚊香需要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你公司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需在上述文件公布的范围内。2004年,蚊香被列入农药管理范围,对蚊香的毒性作了强制规定:蚊香等驱蚊产品是卫生杀虫剂,属于大农药的范畴。因此,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典型案例:2016年03月31日,当事人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Y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Y海关申报出口灭蚊器15000台,马灯18050千克,报关单号为29212016021656XXXX,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为非退税货物。2016年4月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蚊香1250件,共55000袋,货值55000元人民币,未见其他申报货物。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出口蚊香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Y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Y海关申报出口灭蚊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当事人经营范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当事人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是灭蚊器,但经查实际出口的货物为蚊香。出口蚊香需要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需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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