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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发票国税还是地税(汽车租赁能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导 语

对于处在诸多已经“限号”城市的企业来说,“能买车”変成了一件比中大奖都困难的事情。 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日常运营少不了迎来送往,没车的日子 的确不太“风光”。 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价格太高,万ー出现事故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不太合适。干脆就租员工的车吧,办理公务时自己的车自己开,每月公司报销一定金额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钱也不多,大家都合适,两全其美这真的合适吗? 其中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重点在最后,私车公用的四个建议!


无租赁合同支付个人车辆税收风险

租用员工车辆,没有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以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的形式支付租赁费,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如果不签订租赁合同,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个人支付车辆支出,实质上是向员工支付交通补贴,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租赁合同支付个人车辆支出需注意问题

如果公司和员工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在支付租赁费后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还属于给员工的交通补贴吗?


这就好比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支付租赁费后,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发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都由企业自行负担,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政策规定要把该部分支出计入汽车租赁公司的收入。


因此,公司在向个人支付汽车租赁费后,在车辆正常使用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即便是由车辆所有权人在公司报销,也不应作为员工的交通补贴收入。


例如北京,《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看到上述规定,还可以得出另外的结论,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和个人鉴订了租赁合同,在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车辆使用的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也是广大中小企业在租用员工个人车辆时非常容易忽略的问题。


个人取得车辆租赁收入需缴什么税款

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个人取得租赁收入,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货收入;取得的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货所得。


(一)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员工每月取得的车辆租货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12月31目之前,下同),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员工将车辆租赁给公司,公司次性支付了全年租赁费,员工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超过了3万元,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由于该租金收入并非一个月的收入,而是全年的租金收入。从道理上讲,即便属于一次性取得,也应分解到租赁期内各月,分解后各月租金低于3万元的,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人如何缴纳增值税的文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赁期内平均分推,分推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按照(还按照旧的来吧先)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租赁员工车辆,向员工支付租金时,即便员工到国税机关代开了增值税发票,公司仍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别地方由国税机关已经全额代收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并在次月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私车公用的几个建议

(1)私车可以公用,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且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在实际操作时,公司内部最好再制定一份《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应明确车辆使用的流程、审批程序、租赁费的计算标准等。在具体使用车辆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车辆使用的记录。


(2)在满足第1个条件的前提下,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可正常报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不能报销,如果报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企业向个人支付租金时,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对员工的该部分财产租赁所得正常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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