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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论证当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阐述税收政策和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介绍了我国和西方部分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并介绍了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有关构想。


从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来看,养老保险是一种需求弹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和私人在社会养老保障中的角色和职能分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个人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强调的是再分配,而基本保障之外的部分则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来提供。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现状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


第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税收征收模式多为EET,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成熟后个别国家调整为TTE。



2008年以来,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对在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实施方案。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属于“第三支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而言存在税收优惠,有助于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该试点方案的关键是确定投保人可以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如过低,则无法鼓励人们养老储蓄、并在年老时获得较为充足的养老金的效果;过高,则会影响地方当期财政收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地方财政能承受多高的缴费率(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递延收取外,当前上缴中央部分必须用其他财力补足);二是确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理想养老金替代率,即需要多高的缴费率。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独大,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相对缓慢且滞后。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民养老保障意识和需求持续增强,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为此,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有效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发展和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织造起一张人生“保障之网”。


本文系《上海保险》2016年第11期文章


《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税收政策的建议


改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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