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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1 .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


自2018年10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见表1)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表1 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


序号


时间


标准


依据


1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止


19200元/年(1600元/月)


财税[2006]44号


2


2008年3月1日至20011年8月31日止


24000元/年(2000元/月)


财税[2008]65号


3


自2011年9月1日起


42000元/年(3500元/月)


财税[2011]62号


4


自2018年10月1日起60000/年(5000元/月) 财税[2018]98号 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五险一金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的扣除。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财产保险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三项经费


《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


5.借款费用


《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6.利息支出


《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汇兑损失


《计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5年以前,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1】(单选题)2015年某个体工商户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将不含税价格为5万元的商品用于家庭成员和亲友消费;当年取得银行利息收入1万元,转让股票取得转让所得10万元,取得基金分红1万元。该个体户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 )万元。


A.6.00 B.6.75 C.7.50 D.8.25


[答案]B


[解析]个体工商户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40 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收入×15%=45×15%=6.75(万元)。


10.开办费


《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1.劳动保护支出


《计税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3.赞助支出


《计税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研发支出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计税办法》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5.规费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6.固定资产租赁费


《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税控收款机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 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18.混用费用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2】(多选题)下列有关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 确的有( )。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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