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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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