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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补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什么会补税)


会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按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2019年11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并按规定补缴了土地增值税,请问我公司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一次性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大成方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你公司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如果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出现亏损或出现亏损且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应在补缴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补缴土地增值税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2016年81号第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形成开发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按规定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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