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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27条(公司法第127条同股同投)

1、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读:1、垄断协议包括:《公司合并协议》、《股权购买协议》、《资产购买协议》、VIE系列协议等(由于职能划分,暂不列举其它类的协议),可能还会包括《股权质押协议》;2、判断是否垄断的标准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即不重形式而看实质。


2、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127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由此经营者集中亦区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将来可能还会出现换股合并、债权出资合并);2、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协议控制;3、《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后的效果必须是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即市场监管总局在判断经营者是否集中,是否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不看形式只审查实质内容。4、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债权出资(债转股)、股权出资都可以成为注册新设公司的出资,即横向或纵向的经营者之间均可能通过债权或股权出资的形式形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


3、申报标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读:1、对于**集团来说,国内并购只需关注标的公司的合并报表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国内营业额是否超过4亿元人民币,如超过4亿元则必须申报经营者集中。2、虽然未达到4亿元,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仍然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3、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条“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4、经营者集中申报


4.1 申报文件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条“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4.2简易申报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5、经营者集中在线申报


6、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解读:经营者达成集中协议(股权并购协议、资产并购协议或VIE类的协议)之后,如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表中,则应立即着手申报工作,不得实施任何与集中有关的行为:包括不得变更股东名册,不得进行企业登记信息的变更。否则将会面临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如果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可能会面临上一年营业额的1%-10%的罚款;没有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50万人民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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