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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合并分离原因(目前我国国税与地税是分立还是合并)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投资者(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企业存在行政、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本章无特别说明,均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


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一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途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由于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公司资金严重匮乏、公司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才可以决议解散;此外,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才可以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A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B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也成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以上新公司。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资产的一部分或分成若干份的全部资产,同另一个或另几个公司的部分资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做出公司分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如违反法律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或违法经营、违反环保政策拒不改正等。


(3)被吊销营业执照。当该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


3、请求解散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制度,也是新《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一是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三是存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法院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公司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解散,公司即陷入死亡边缘,如何预防公司进入解散的可能,以及公司解散的各种风险,投资人均应有所了解。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公司僵局致使公司解散


2、表现形式:公司代理利益的各方股东约定股权比例为50%:50%,约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且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容易陷入公司僵局。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因出现利益冲突或者矛盾,导致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陷入瘫痪。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召开会议,也因各方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而无法形成决议。


3、法律后果: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存在无意义,导致公司解散。


4、防范技巧和方法:公司章程应妥善设计,在章程中约定了公司出现僵局时的救济措施,各方股东股权比例合理设置。如在各方利益代表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为如果“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则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此时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就有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困境;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则意味着任意一股东的意志即可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此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也可能面临混乱最终可能引发僵局的风险。


此外,如果公司实行严格的一致表决机制也是不合理的,公司决策管理的任何事项均需要各方股东一致同意。甚至包括生产销售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财务决算盈利和亏损的处理方法、经理级以及高级职员的任免等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具体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此细节都需要股东一致认可的话,一旦股东之间存在意见不合,或者出现信任危机,则公司将无法避免难以持续正常经营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东会解散决议瑕疵


2、表现形式: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认为公司经营困难,自行解散公司;或未达法律规定要求解散公司。


3、法律后果:决议无效,公司解散出现瑕疵,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严格按照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流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司法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


2、表现形式:现实中,虽然是股东直接与其他股东发生冲突,但其他股东的行为通常是以公司名义做出,且如果起诉股东胜诉,要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公司而非股东,所以公司应为被告;对于其他股东,由于判决结果并不由其直接承担,但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列为第三人。。


3、法律后果:可能导致法院不予立案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防范技巧和方法:原告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是明确的,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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