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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什么时候用合同履约成本什么时候用合同取得成本)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预制菜加工销售企业,主要经营模式是车间加工为净菜(生菜),销售给客户后,客户食堂进行烹饪。




因为某一类客户的特殊原因,与客户签订净菜销售单价相对较高,但是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我公司按照每人每餐一元的标准承担食堂工人工资社保及水电费。




在价款结算环节,客户先支付净菜采购金额,我公司再将食堂工人工资及水电费支付给客户方,由客户方“代付”工资社保及水电费。




针对这类合同,现在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公司此类业务属于餐饮业务,因而将食堂员工工资社保与水电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公司属于净菜销售,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社保及水电实际上是客户的支出,对于我公司而言属于“应付客户对价”,账务处理上应该冲减收入。




【解答】上述两种观点对于毛利没有实质影响,但是对毛利率等财务指标计算存在影响。




在判断上述支出属于合同履约成本还是应付客户对价时,判断思路如下:




1、食堂工人的聘用、考核、解雇由谁负责?薪酬标准由谁决定?如果由客户决定,倾向于应付客户对价;如果由企业决定,则倾向于合同履约成本。




2、分析商品验收及控制权转移环节。如果验收环节是对“净菜”进行验收,企业对净菜承担质量保证,那么倾向于应付客户对价;如果企业对经烹饪的熟食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则倾向于合同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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