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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地位)


摘要:北交所股权激励方面,直接依据为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督办法》)第五章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3号文》”)。本文通过北交所股权激励探析,分析北交所与沪深所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差异,期待能够为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做一定指引。


一、股权激励制度对比


(一)背景


《第3号文》给出了股权激励的概念,北交所股权激励事项指的是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对董监高及员工实施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模式,激励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方式有股权回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现有股东赠与及北交所能够认可的其他方式。


北交所股权激励事项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延用沪深所现有股权激励制度,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吸取了现有股权激励条件刚性过硬导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灵活性不足以及现行股权激励制度体系不统一等经验,北交所股权激励制度方面设计更加灵活、门槛更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更加灵活性,如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近亲属等作为激励对象,再如明确将“股东自愿赠予”列为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之一,这点设计突破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北交所在股权激励事项方面的一个突破。


但基于北交所整体平移精选层的设立背景,以及未来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上市的需求,北交所股权激励事项同样保留了很多新三板原有的制度设计,如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以上总额为累计计数,再如单个被激励员工持股数额可以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二)制度对比


北交所延续了沪深两所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设计,主要内容见下图:



(三)北交所股权激励内容


根据近期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解读专题活动”,结合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内容,北交所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激励内容涵盖以下8个方面:



具体来讲,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激励对象,按照《持续监管办法》、《第3号文》,北交所股权激励对象在一般对象——核心员工的基础上,突破了《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增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另外一类特殊对象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外籍员工。二是股票来源,北交所上市公司用于实施激励的股票主要来自于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回购公司股票、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方式,本处北交所创新地明确了“股东自愿赠与”这一特殊来源。三是激励价格,北交所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其激励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市场参考价,否则均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说明可行性、合理性,并对是否利于公司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四是激励条件,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满足公司业绩指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方能被列为激励对象。五是激励数量,总额来讲不得超过有效期内标的股票总额的30%,个人比例经特别决议可以超过总额的1%。六是激励方式,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会在下文论述。七是激励时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分期行权的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期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八是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依据为《管理办法》第9条激励计划的内容,方案主要涉及事项应包含激励目的、有效期、价格、比例、方法、数量、条件等。


二、股权激励实施流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3号文》的规定,北交所上市主体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方式,本文重点探讨下前两种明确“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实施流程。


(一) “限制性股票”实施流程


限制性股票实施阶段分为审议——授予——分期解除/回购注销。


1、审议阶段。上市公司内部流程包括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并出具特别决议,上市公司外部流程包括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顾问报告(如需),经过以上程序后,上市公司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北交所进行信息披露审查,通过的方能实施股权激励。


2、授予阶段。上市公司内部来讲,上市公司需要确定激励条件,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流程,不满足的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期权授予审议结果需要公告授予披露,之后满足条件的被激励对象根据评估价值予以缴款,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申请办理授予股份登记文件并公示授予结果。此阶段同样需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出具限制性股票授予确认书。


3、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此阶段需要核查以限制性股票实施激励的被激励对象是否达到了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的则可分期解除限售限制,不满足的由上市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的流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解除条件是否成就,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通过公示披露后,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需要解除销售条件成就公告,并向北交所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申请表,北交所审核确认通过的出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确认书,上市公司再进行解除限售公告披露,公示期满后上市公司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解除限售。


回购注销的流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定向回购方案,之后经过监事会审议、股权大会决议,并履行10个自然日内通知债权人义务后,由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回购注销业务申请表,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出具回购注销股权通知单,之后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完成暨股权变动公告,公示期满后上市公司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办理股票回购注销。


实践中,回购注销常有发生,但北交所此次颁布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仍未突破新三板的原有流程限制,实际操作中回购注销审议及章程变更审议加重了股东大会的反复审核流程。其实现有上市公司有通过股权大会授权董事会以规避股权大会重复审议的繁琐,该点期望能够成为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来可以突破的空间。


(二)“股票期权”实施流程


股票期权实施流程为审议——授予——分期行权/注销。


1、审议阶段。审议阶段流程同“限制性股票”。


2、授予阶段。上市公司内部来讲,上市公司需要确定实施期权的条件,满足条件的,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流程,不满足的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期权授予审议结果需要公告授予披露,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申请办理期权登记文件,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出具限制性股票授予确认书。之后,上市公司公示授予结果。此阶段需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分期行权/注销。此阶段需要核查以股票期权实施激励的被激励对象是否达到了行权条件,满足的则可分期行权,不满足的由上市公司予以注销。


北交所股权激励除流程、制度设计有所创新外,其在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计划终止、股东自愿赠与等方面同样简化了流程,如激励计划变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的仅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即可变更,在股东大会审议后变更的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双重审议方能变更,同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如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情形、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情形不得予以变更。另,股东自愿赠与的股票可为有限制的限售股或视情况发布的无权利限制的流通股。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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