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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变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

1. 修改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增加专业化处理废弃物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3.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


4. 增加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 0.5%征收率的规定。


(1)二手车经销商(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 0.5%)× 0.5%


(2)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将其只用过的小汽车转让


①一般纳税人:


A.2013年7月31日前购买的,转让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 2%


B.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转让时: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13%)× 13%


②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 1 3%)× 2%


(2)疫情期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教材未收录)


A.湖北地区免税;B.非湖北地区: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 1 1%)× 1%


自然人:法定免税


5. 增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特殊计税规则。


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 增加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拍卖行的相关处理。


7. 增加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和征税项目的规定。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 计算缴纳增值税。


(2)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实际成本价与规定的买入价孰高的规则。


8. 明确目前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五档,即 13%、 10%、 9%、 6%和零税率。


9. 明确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新增)


—— 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超期可办;超过规定期限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10. 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征免增值税的规则。


但自 2018 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1. 增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自 2018年 11月 30日至 2023年 11月 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十六)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新增)


12. 增加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3)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增加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和记账规则。



14. 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两类处理。


(1)虚开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2)取得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不抵、不罚。


15. 增加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有关事项。


2020 年 12月 21日起,我国逐步推进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主要考点:


(1)自2020年12月21日起,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开票方范围为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 ,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


①购买方已抵扣的,买方申请开红票,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已抵买方只传申红信息。


②购买方未抵扣的,卖方申请开红票,卖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未抵卖方传申红原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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