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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立案后,检察官一方面向渝中区地税局查询侯某某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另一方面向重庆市地税局书面确认本案所述情形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的税款。市地税局明确函复称本案所述情形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渝中区地税局也出具证明证实债权人侯某某未就该笔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渝中区检察院遂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制作《检察建议书》并送达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建议该局依法对侯某某的该笔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2018年7月12日,侯某某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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