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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即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什么意思)

视频版已在头条号内发布。


文字版:


(推荐您同步观看视频,因为视频里的配图,是用心精选的,和文字内容相辅相成)



根据腾讯体育报道:2003年9月3日出生在美国的谷爱凌,于2019年6月加入中国国籍。





我们假定该报道准确,并以此作为本期解读的事实依据。


谷妈妈的远见和执行力,不仅体现在19年前在美国生育,让女儿同时享有了美国素质教育和北京应试教育的加持,更体现在3年前感知中国国运上升后,果断回流中国的操作,布局能力非同一般。



中国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超越美国。


那些在欧美出生、年龄和谷爱凌相仿的留学生二代,也正面临着是否要回国的抉择。



对于从外籍加入中国籍的事实,各种评价体系,见仁见智,各有其理。我们只从税法角度,分析谷妈这波操作,可能涉及的税收居民身份设计技术。特别是在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和美国FATCA法案背景下,不同的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存在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影响。



首先,把与此紧密相关的三条法律法规,列示如下,它们层层递进,重点就是解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问题。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配套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以前述事实为依据,以前述三条法律法规为准绳,二者结合,就可以决定,谷爱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当按哪条路径交纳个人所得税。




确定路径的第一个节点,是判断她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而判断她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焦点则在于中国是不是她的习惯性居住地。




首先,谷爱凌在美国出生、2019年6月加入中国籍,而实际定居美国的情况,正好与“89号文”里"习惯性居住"的情况描述相反,因为在中国的赛事完毕或者在中国的一些品牌代言活动结束后,她还是会回到美国生活学习,况且其父母家人都在美国定居,所以,一般来说,她的习惯性居住地是在美国,在中国,她没有税法意义上的住所。


但是,89号文后半句又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按字面意思,似乎谷爱凌加入中国国籍后,并不必须实际居住在中国,如因为在美国求学(斯坦福大学在读),在上学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她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那么中国即为谷爱凌的习惯性居住地,她就可能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这个判断,是脱离1994年发文时代背景的一个假想?还是符合字面意思的一般原则的例外呢?




毕竟,什么是“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存在主观认定空间,极具变数。而且,89号文虽然发布于1994年,但是该条款至今仍然有效,那么,是按1994年的时代背景做限制解释?还是按2022年的时代背景,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就是更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土生土长,先出而必回、或者先出而不回的情况,或者象谷爱凌这样中途加入的情况,我们就不在今天深入了。




总之,当这个条文适用存在变数的情况下,即无法确定谷爱凌是否存在必须回到中国居住的前提,那么她在中国是否有住所就要打问号了。


这条路,可谓曲径通幽。




那么:在无法判断谷爱凌在中国有无住所的情况下,有没有其它路径认定她是中国税收居民呢?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按照“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的规定操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会成为当年的中国税收居民,反之,不想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就要反其道而行之。




总结一下:国籍意义上的公民,和税收意义上的税收居民,是两个概念。加入中国国籍,并不当然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如果你是中国海外留学生的第二代,正在疑惑: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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