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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第27条(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5的内容)




团建费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在税法上是没有所谓的“团建费”的,因此对于团建费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团建费税前扣除问题,不能简单的用“是”与“否”来回答。


单位或单位内部的部门,组织所谓的团建活动,可谓是千奇百怪、百花争艳、精彩纷呈......


但是,对于这些团建活动从性质上区分,可以分为:学习培训类、游山玩水类、吃吃喝喝类......


如果再进一步按照税法上的分类以及取得发票性质分:1.应作为集体福利费用处理;2.可以作为集体福利以外的费用处理。


在活动中取得的餐饮消费发票,肯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团建活动是培训学习类的,取得的培训类的发票(非学历教育服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计入“职工教育费”,当然如果取得的是专票的,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团建活动是企业党组织举办的,且跟党建活动相关的,比如组织员工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参观红色旅游景点等,费用也可以作为“党组织工作经费”进项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综上所述,由于税法上并没有“团建费”这个项目,因此对于企业因为团建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在报销、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最好不要混在一起,最好是对费用按照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只要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处理的,就尽量找到合适的其他类别处理。因为,如果不分门别类地处理,“团建费”在实务中很容易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集体福利”,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税前扣除还要受14%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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