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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日前,省体育局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旨在切实加强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在党的建设方面,《办法》指出,民非单位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民非单位党的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民非单位内部产生,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省体育局社会组织党委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在自身建设方面,《办法》指出,民非单位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印章、党建、安全、对外交流等制度;应在其活动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每年3月31日前须向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在业务活动方面,《办法》指出,民非单位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有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民非单位主办、承办的赛事活动,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承办地批准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要规范办赛流程,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


此外,《办法》还在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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