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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行政案件,要把握好机会。特别在特殊时期、在被诉机关的关键人员没有调整时等,那提起行政起诉的效果最好。机会转瞬即逝,把握好被告很重要,同时如何确定原告也不能忽视。


1、行政诉讼的原告:


2、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首先要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大多数是行政机关,但不全是。能够独立地对外开展行政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常见的被告比如:委托其他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委托方,被授权行使行政行为的被授权方,管理机构,上级单位,共同则共同作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那被告则是:


A、复议改变结果的(包括撤销、确认实体违法、确认无效):那被告就是这个复议机关


B、复议期间不作出复议结果、或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直接驳回申请的:那被告也是这个复议机关


这三种做法虽有区别,但本质都属于行政不作为,即都没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3、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确认程序违法):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关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一定要认真斟酌,特别是关于谁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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