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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存货盘亏时,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企业年终盘点的存货损失,是不是都要按照税率13%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基于以上政策,只有发生了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对已经抵扣进项,进行转出。所以应先分析损失的原因,确定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再决定是否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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