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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契税征收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


调整后,江西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与现行税率相比,平移了承受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房契税税率,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税负水平。


此外,《方案》明确了两种情形减征或免征的具体办法。一、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在基本沿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


《方案》的确定,不仅是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重要举措,下调税率和减免政策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江西省“四最”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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