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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实施细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

全国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老师为您指点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方面知识: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知识


一、存在混合销售的原因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7%和6%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知识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2)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服务"是指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以上资料源自中华第一财税网《跟名家学营改增后增值税实务》课程,贺志东专家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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