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具体事项 | 旗级部门职责 | 乡镇(街道) 职责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主体责任 | 配合责任 | ||
部门 | 乡镇 街道 | 部门 | 乡镇 街道 | ||||||
1 | 行政给付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2 | 行政给付 | 受理特困人员申请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3 | 行政给付 |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24号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5 | 行政给付 | 高龄津贴对象的确认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文件】内政办发(2011)1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6 | 行政给付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的确认 | 监督管理 | 受理审核审批 |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 各镇乡街 | 各村、居委会 | ||
7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8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9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0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1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一卡通信息,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2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一卡通信息,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3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4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5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6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负责审核、发放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7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8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19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20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 负责清册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 | 负责核实增减员情况,录入、提交发放清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21 | 行政确认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审批、上报市局备案 | 负责受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上报。 | 《关于进一步规范60周岁以上农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办函【2019】102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乡镇街 | ||
22 | 公共服务 | 1公益性岗位审批2.公益性岗位工资审批 | 1.公益性岗位最终审批 2.工资审批 | 1.负责公益性岗位初审2.公益性岗位申请3.每季度工资申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 | ||
23 | 公共服务 |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负责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最终审批 | 负责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初审复核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 (2019) 289 号)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4 | 公共服务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负责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最终审批 | 负责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的申请和初审复核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 (2019) 289 号)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5 | 公共服务 | 就业登记 | 负责单位就业登记 | 负责其他就业登记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6 | 公共服务 | 失业登记 | 负责单位失业登记 | 负责其他失业登记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7 | 公共服务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负责就业创业证的审批发证 | 负责就业创业证的申请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及 发放工作的通知》(赤就服字[2020]2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8 | 公共服务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最终审批 | 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初审复核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 (2019) 289 号)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29 | 公共服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最终审批 | 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初审和复核及个人信息录入和完善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 街道社保所及下辖社区村委会 | ||
30 | 公共服务 | 零就业家庭 认定 | 审核→决定→给付 | 申请→受理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文件】《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七项承诺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147号 ) | 旗就业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
31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旗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 2、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1、劳保所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2、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 3、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旗社保中心。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2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社保费收缴 | 旗社保中心每月20日前生成应收核定计划,将缴费核定信息及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与代收机构共享 | 1.协理员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2.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复审审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3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参保变更登记 | 旗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劳保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旗社保中心。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4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旗社保中心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确定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计算养老金领取额,生成《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通过乡镇劳保所和协理员告知其原因。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办员负责核实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通过信息系统,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生成《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10)交协办员进行公示。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5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 旗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村协理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劳保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旗社保中心。 |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4号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6 | 公共服务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1.安排部署认证工作; 2.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劳保所进行信息核实; 3.及时提取后台认证数据进行比对。 | 1.做好现场认证; 2.接受上门认证申请,安排上门认证; 3.建立认证台账,主动记录认证结果; 4.对待核实数据进行核实; 5.核实结果及时反馈。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7 | 公共服务 | 死亡冒领、重复领取追缴 | 1.整理上级单位下发的疑点数据并进行核实汇总; 2.对疑似冒领金额进行计算; 3.将冒领数据按属地进行下发追缴 | 1.对下发的疑点数据进一步核实确认; 2.根据下发的冒领人员名单进行追缴; 3.对追缴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上报; 4.按时上报本辖区死亡人员信息。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部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4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社保中心 | 乡镇街道 | ||
38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最终审核 | 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卫健委 | 各乡镇街道 | ||
39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最终审核 | 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 卫健委 | 各乡镇街道 | ||
40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最终审核 |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卫健委 | 各乡镇街道 | ||
41 | 行政给付 | 村(居)委会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人员生活补助 | 负责“喀喇沁旗村(居)委会连续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人员生活补助”的最终审核 | 负责“喀喇沁旗村(居)委会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人员生活补助”的初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文件】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村级连续从事计生工作满十年离职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喀政办发﹝2016﹞58号) | 卫健委 | 各乡镇街道 | ||
42 | 行政许可 | 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 | 负责“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的最终审核 | 负责“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的初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文件】《关于认真做好生育登记和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赤卫计字〔2016〕30 号) | 卫健委 | 各乡镇街道 | ||
43 | 行政确认 | 识别易致贫返贫户 | 1、安排部署纳入识别工作 2、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数据比对 3、录入系统 | 1、做好辖区内各工作队的指导培训。 2、对各村上报的名单进行核实。 | 《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 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内党农牧组发〔2021〕2 号);《赤峰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赤党农牧组发〔2021〕4号) | 乡村振兴局 | 乡镇 街道 | ||
44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金给付 | 在旗外住院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给付: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并汇总上月各乡镇街道结算的医疗救助金情况,将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发放。 | 自2021年度开始(跨年度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医疗救助对象在旗外定额管理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含按住院管理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及发放工作,移交给各乡镇、街道。在旗外住院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给付:各乡镇、街道负责收取辖区内救助对象报送的材料,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医疗救助系统,生成结算单,每月月末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文件】《喀喇沁旗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进行认领下方的通知》(喀营组发[2020]6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