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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免征增值税(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办理条件)

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我公司将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是否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可以正常抵扣。


专利技术入股,有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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