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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加速折旧(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导语


近年来,伴随着减税降费大潮,固定资产税前加速折旧政策也如雨后春笋般浮现。


目前的固定资产税前加速折旧政策分为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种情况,其中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又分为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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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作为一种税法优惠,并不一定会在会计核算上同时加速折旧,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在加速折旧前期,由于税法上计提的折旧比会计上的折旧要多,当期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小于账面价值,将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更小,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加速折旧后期,由于税法上计提的折旧(可能为0)比会计上的折旧要少,当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逐渐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逐渐减少,直至为0.


目前所得税申报制度中,大部分的纳税调整项,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不能在季度预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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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因此,一次性扣除等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报税的朋友可能还会发现,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表中,还有一张明细表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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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该优惠明细表适用于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并且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只进行单向纳税调整(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但不适用于按照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2〕27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图表总结


上面一段看完还是一脸懵?笔者已经用图表进行了总结。


加速折旧类型


适用文号


具体优惠内容


扣除方式


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季度预缴时可以纳税调减,后续年度纳税调增时,只需在年度汇算时调增,季度预缴无需调增


财税〔2015〕106号


对全部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全部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


财税〔2014〕75号


对全部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只能在年度汇算时调增或调减


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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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无论是可以在季度预缴调减的加速折旧,还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调减的加速折旧,在后续年度纳税调增时,均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季度预缴不调增。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


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丽;而成长的追逐,竟已一跃而过。世间的尘嚣喧扰,似乎沉寂,但愿我们不忘过往。世间的尘嚣喧扰,似乎沉寂,但愿我们不忘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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