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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公司名下的银行卡(公司的银行卡的开户名是公司的名字吗)

只要是自己的东西就能随便变卖吗?郑某就为这种行为“买单”——因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海淀检察院通报了该案。


家住湖南益阳的杜某,是一位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诈骗集团冒充户籍所工作人员、警官及检察官对其开展电信诈骗,告知杜某涉嫌一起非法入境案件,需调查其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杜某在惊吓之中陷入错误的认识,将自有资金汇入郑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中。


经查,郑某所出售的5张银行卡在办卡次日的流水超过30万元,而这些钱汇入郑某账户后,又分别汇入其他账户,最后被诈骗分子所得。


检察官还提醒道,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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