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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公司银行开户代办费用(同安区建设银行开户行)

涉案金额1.67余亿元 !


漳浦法院经审理查明: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灌口派出所掌握线索,多名男子近日涉嫌在集美、同安一带非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接到线索后,灌口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实施抓捕,并先后在灌口、同安等地抓获林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


今年6月底,林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经该网友介绍,林某得知,可以通过租赁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方式轻松赚取高额“提成”。


林某瞅准了这一所谓“商机”,纠集了蔡某、杨某、郑某、张某、薛某等一帮朋友共同赚取“外快”。


6人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租赁出去,利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等帮助他人转账,并从中牟利。虽然对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有些许疑惑,但在高额“提成”的诱惑下,6人还是选择铤而走险。短短几天时间,6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合计高达500多万元。看着拿到手的“提成”,6人甚是欢喜,直到民警找上门来,他们才追悔莫及。


目前


6名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集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


近日,海沧法院也发布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4月,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查证,2021年4月,连某等25名被害人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2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10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9万余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信实业银行账户中,且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达人民币700余万元。


当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缴获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


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国家正在严打!


“两卡”与“断卡”行动!


针对电信网络犯罪和“两卡”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所谓的“两卡”是指银行卡和电话卡。其中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储蓄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和收款码)。


警方提醒:


出租、售借、出售自己的“两卡”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市民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因小失大。


综合:漳浦县人民法院、厦门日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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