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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开户行撤销了怎么办(银行卡开户了怎么取消)


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


还能反悔吗?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张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因住宅楼前香椿树归属一事发生纠纷,张女士称该香椿树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和拉扯,黄先生的背包在拉扯中严重损坏,右手手背被张女士挠破轻微流血。其间,张女士报警并一直“卧地不起”。在警察协调下,黄先生向张女士口头道歉,通过微信转账赔付1000元,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留证。


被告张女士辩称,黄先生摘了属于张女士的香椿树,其警告了黄先生,但黄先生没有停止,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处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就此事不再有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张女士因摘香椿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虽然黄先生事后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抑或无效的情形,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黄先生要求返还支付款项,于法无据。“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完毕,黄先生不能再向张女士主张其背包损失。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


判断本案中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应遵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黄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先生主张其与张女士签订“协议”时未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女士通过卧地不起的方式“要挟”黄先生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返还赔偿款1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威胁内容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及其亲友的健康、生命、财产等,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黄先生虽称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协议”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符,但张女士“卧地不起”的行为并不足以使黄先生因恐惧心理而签订和解协议,黄先生所谓的“要挟”不构成民法上能够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胁迫行为。黄先生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胁迫行为,因此,黄先生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协议确立的义务和责任,不应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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