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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资料图



“一号地产”公众号在2021年5月23日—5月31日,接连发布4篇涉及金科股份公司的文章。 一号地产截图


一审判赔47万


对于黄红云和金科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澔长认为“有点荒唐”。


文章作者海哥告诉澎湃新闻,“作为第三方,我觉得将文章中有关的表述认定为侵权是比较难接受的。”


海哥说,文章中的信息、数据,来自上市公司财报、官方媒体、行业媒体、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以及市场上公信力较高的第三方,比如天眼查、克而瑞地产研究、行业机构的研究报告等等。“像这次文章中涉及到知情人士的爆料,会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核实与公开信息是否符合,比如文章中所披露的金科股份有3.7亿股在2018年被司法冻结一事,就是根据爆料人提供的资料和天眼查、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相互佐证得到确证的。”


对于自己的行文风格,海哥认为,“这个就类似分析师的活,根据确证的数据或者公开的信息,来推断某种趋势或可能性,这个不管是媒体,或政府部门都会去做的。不能说还没有发生,就说是臆测甚至侵权。”


刘澔长在一审时辩称,他只是平台提供方并非文章作者,在受理稿件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他及平台并未违法。他作为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且无主观侵权恶意,不应承担删文、道歉等侵权责任。


其次,股价下跌本身受多重因素影响,文章发布前,金科股份公司股价就一路下跌,不能以文章发布后两周交易日股价情况反映损失。原告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无因名誉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被告不应承担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的责任。此外,案涉文章涉及的是金科股份公司,金科控股公司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


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刘澔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金科控股公司和黄红云是否可作为权利主体主张刘澔长侵犯其入股的金科股份公司名誉权;三、刘澔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盘家底|金科年报里的“心机表”》中多处称金科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注水”;《独家|面临百亿元股权分割,黄红云或将失去金科》中称“信息隐瞒背后:或因发债需要”;《驳金科股份的债市回应》中称“将建筑面积的土储,包装成总可售面积,这不是工作疏忽,这是欺诈,某种程度上,投资者是可以告金科股份公司的”等明显带有揣测、侮辱法人名誉权的内容。


此外,《独家|面临百亿元股权分割,黄红云或将失去金科》中有称“黄红云离婚官司涉及的不只是3.7亿股金科股份,金额更不只是23亿元,而是高达100亿元”等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


《独家|黄红云险成老赖背后:涉金科股份3.7亿股股权归属》一文中称“金科股份公司在媒体报道之后发布的公告,则涉嫌误导投资者及公众”,案涉文章内容明显不实并构成误导、诽谤,影响了金科股份的社会评价。案涉四篇文章的相关内容均构成对金科股份公司的侵权。


法院一审认定,案涉文章《独家|黄红云险成老赖背后:涉金科股份3.7亿股股权归属》、《独家|面临百亿元股权分割,黄红云或将失去金科》内容中多处存在诽谤、侮辱黄红云的情形。例如“如今看来,黄红云离成为‘老赖’仅一步之遥。毕竟已经赖了三年了;钱或许是小事,但对公司实控人黄红云来说,则代表着对公司话语权的丧失,这才是致命的。对一个中老年男人而言,权力是他的另一种春药”等等,上述事实并无相关事实相印证。


同时,黄红云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和民事调解书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即使黄红云和前妻作为公众人物或因涉及金科股份公司的部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向社会公布,也应由黄红云、陶虹遐或金科股份公司予以披露而非案外人。案涉文章通过网络向社会披露他人婚姻状况及具体财产信息,侵犯了黄红云的隐私权。而且,文章描述黄红云和前妻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进行按照各自股权比例进行的股权拆分,并在签订协议的8至12个月内,将目标股票按照51%、49%的比例依法拆分”也并非离婚协议的内容,文章内容存在严重不实。两篇独家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


不过,法院认为,金科控股公司和黄红云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金科股份公司名誉权被侵害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对其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因为两篇独家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其请求删除文章被予以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两篇文章虽然侵犯了金科股份公司的名誉权,但不涉及黄红云的个人名誉权,故黄红云对这两篇文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财产损失部分,法院综合考虑金科股份公司在融资及股票价格方面因案涉文章发布所遭受的客观影响、双方举证能力与举证情况,被告的过错、黄红云及金科控股公司对金科股份公司的持股份额,案涉文章的评论数、被告运营微信号的网络传播度等因素,酌定黄红云的经济损失为45万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黄红云超出该金额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认为,刘澔长未尽到对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文章的审核义务,造成金科股份公司和黄红云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其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金科股份公司未起诉,故仅对黄红云被侵权部分作出处理。据此,法院判决刘澔长在判决生效后删除两篇独家文章并发布道歉信息;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黄红云经济损失45万元;驳回金科控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和黄红云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又因名誉权纠纷被金科起诉


“一审判决后,我们已经上诉,目前重庆市高院已经立案,开庭时间暂未确定。”刘澔长表示。


刘澔长的代理律师提交给重庆市高院的上诉状显示,其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删除侵权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经济损失的判项,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状认为,首先案涉文章不构成侵权,案涉文章均有相关事实予以印证,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已经达到“基本真实”的标准。文章中的个人评论与观点表达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被上诉人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东,理应对此有更大的包容度。原审法院仅截取个别字眼即认为案涉文章构成侮辱、诽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上诉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平台进行相关文章的发表,从未收取任何费用,并非以获利为目的恶意歪曲事实,而是期望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通过舆论推进事件真相的呈现,弥补公众获得信息渠道的单一性和整合资料能力的有限性,推动资本市场的占有者、获利者以及资源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在舆论监督下,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这也是深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基本要求。同时,上诉人并未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添加任何不实信息。主观上无任何侵权故意,不存在过错。发布文章是行使普通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刘澔长说,上诉期间,他又从网上得知金科股份公司起诉他的消息,“我现在没收到起诉书,只是在网上看到了开庭公告,开庭时间是5月23日,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只知道是名誉权纠纷”。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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