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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复印件有风险吗(银行开户要身份证复印件吗)

强制执行申请指南


一、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6.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立案管辖法院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利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管辖。


6.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作出承认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辖。


7.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他案件及文书的法定期限从其规定。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四、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文件


各地政策不一,各法院对于所需提交文件的要求略有差异,最好提前了解当地法院要求,但通常为以下文件和要求


1.申请执行书。


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自然人应签字,法人应加盖公章,有的法院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有的法院会要求使用法院格式文本,故自己已盖好章的文本可能无法使用,为以防万一,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时可携带上公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


如经过二审,则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文书均需提供。


执行依据是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很多法院要求提交生效证明,生效证明联系经办法官即可获取。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原则不要求生效证明,但有些法院会要求提交送达证明。


现在很多省市为便利当事人,发文不再要求提交生效证明,比如北京市、重庆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等等,但各地政策不一,最好提前了解。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需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作为代理人。以上代理人均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


①律师代理的,需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证复印证;


②近亲属代理的,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


③代理单位的员工,需提交身份证、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参保证明);


④所在社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需提交相关案件推荐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


①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有些法院要求提供近期打印的企业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打印。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供对公账户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七、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九、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一、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三、执行终结


十四、法院不执行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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