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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原副镇长倪光,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刑13年,罚金28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倪光非法持有气枪1支、火药动力枪支7支,子弹4256发;利用管理渣土清运工程的职务便利受贿1000万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550万元。


倪光,男,1977年5月生于北京,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综治办主任、副镇长。海淀法院认定倪光所犯各项罪名,主要发生在这一任职时期。


倪光在顺义区任职,户籍也在顺义区,不过,此案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并由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


2017年3月16日,倪光在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任上,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倒卖“老渔坑”获利550万元


海淀法院查明,2009年,被告人倪光、曲长飞为了获得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村内面积为65亩的“龙道河西岸原老渔坑”(以下简称“老渔坑”)的使用权,向被告人李鹏给付人民币20万元。


李鹏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倪光等人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倪光据此获利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被告人倪光、王宜宝、曲长飞等人在被告人雷国建的介绍下,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面积为65亩的“老渔坑”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林某的公司(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人李鹏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同意上述人员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村委云林某公司签署联营协议。


被告人倪光由此获利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王宜宝获利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曲长飞获利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雷国建未实际出资而获得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


非法持有8支枪、4256发子弹


海淀法院还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倪光、王宜宝从被告人柴硕处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已鉴定)。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柴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以来,被告人倪光在北京市顺义区其暂住地等地点非法持有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鉴定)、6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已鉴定)、4256发枪弹(已鉴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倪光因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便命令被告人张钊帮忙转移枪支。后被告人张钊将被告人倪光交予自己的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鉴定)放在自己位于后沙峪镇的暂住地,并纠集被告人张剑将倪光暂住地的其他7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部分枪弹(已鉴定)转移至后沙峪地区白洋淀饭店南侧的三层小洋楼的一层房间内。


上述8支枪支均已起获并扣押,同时公安机关在倪光暂住地及白洋淀饭店南侧的三层小洋楼一层房间内共起获枪弹4256发(均已鉴定)。


收受一工程公司负责人1000万元贿赂


海淀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倪光利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副镇长,负责后沙峪上村西渣土清运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单位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先后两次收受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雷国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北京市顺义区某地别墅1套。


被告人雷国建2018年6月4日供述,他给倪光第一次送的500万是用两个白红相间条纹尼龙旅行袋装的,第二次500万是两个带拉链的深蓝色帆布旅行袋装的,都送到了倪光住的四合院。


据被告人王宜宝2017年3月28日供述,他见过雷国建有两三次拿旅行包给倪光送到罗马湖南岸的四合院,几天后,倪光就叫王宜宝拿着旅行包去银行存钱。


王宜宝描述,包是深色的,大的长80厘米左右,宽40厘米左右,高30厘米左右;小的长50厘米左右,宽30厘米左右,高25厘米左右。包里装的都是钱,特别沉,王宜宝一手拎一个包,走几步就要休息一下。


据王宜宝供述,他给倪光存过十几次钱,最高存过800万左右,最少存过十几万,加起来一共有3000万左右。钱主要存在一张王宜宝名下的工商银行黑卡内,开户行是工商银行后沙峪裕民分行,但卡一直是倪光使用。


因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等依法减轻处罚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倪光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其对部分犯罪能如实供述;涉案房产已查封。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倪光所犯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倪光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


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如,被告人雷国建犯单位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王宜宝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李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柴硕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裁定,向被告人倪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万元,予以没收;将在案查封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的房产一套依法变价,所得价款中,被告人倪光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及对应增值部分予以没收,余款折抵违法所得人民币550万元及罚金。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枪支、弹药,予以没收。


另外,法院还裁定向被告人王宜宝、曲长飞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李鹏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今年3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雷国建、王宜宝、柴硕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于5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准许上诉人柴硕撤回上诉。驳回雷建国、王宜宝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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