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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环县中街农业银行开户行是(甘肃农村信用社环县支行)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左惠与黄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向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左惠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向红,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家埫行政村白崾岘自然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72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向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向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向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2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 15109348075。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仲军、张江里与杨瑞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杨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仲军、张江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西川村张庄队人,现住环城镇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8008132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05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 15109348075。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山城乡谢庄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代天斌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天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代天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天斌,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行政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14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天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0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3263242221。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山城乡谢庄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耿志龙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志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耿志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志龙,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行政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40533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志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志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志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0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3263242221。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丽红与陈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立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立,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家岔村龚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25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3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晓辉与程岗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岗岗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岗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程岗岗,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环县洪德镇肖关村二十里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609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程岗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程岗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程岗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建民与樊九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九霄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九霄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九霄,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环县皮影保护中心职工,住环县环城镇中街274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090919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九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686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明明与龚禧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禧平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龚禧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禧平,又名龚廷旭,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龚堡子队人,农民,租住环县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7409162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禧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禧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禧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60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济瀚与龚志成、张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志成,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龚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6082519。



被执行人张粉红,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龚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2325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志成、张粉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佳珍与韩彦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彦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彦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彦琛,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100325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彦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彦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彦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荣荣与韩彦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彦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彦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彦琛,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100325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彦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彦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彦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44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风里与蒋春治、高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春治、高兰秀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春治、高兰秀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春治,男,汉族,1960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南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007172531。



被执行人高兰秀,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南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515254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蒋春治、高兰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蒋春治、高兰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蒋春治、高兰秀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58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廉升与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蓉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蓉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蓉蓉,女,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庆城县马玲镇黄崾岘村艾旗河自然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03174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蓉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蓉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蓉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37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志成与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源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源,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马塬村麻台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1214.2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豆银学与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文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建文,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耿塬畔村杨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10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建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建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18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长洋与吕春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春天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春天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春天,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村李大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002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春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春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春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5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缪珺、刘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珺、刘夹梅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缪珺、刘夹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缪珺,(曾用名缪珲)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环县洪德镇私盐路村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1212511。



被执行人刘夹梅,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环县洪德镇私盐路村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11825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缪珺、刘夹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缪珺、刘夹梅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缪珺、刘夹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452.6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贺桂萍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斌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102925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3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怀军、肖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军、肖惠霞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怀军、肖惠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怀军,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龚家淌村李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11052318。



被执行人肖惠霞,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梁家岔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41323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怀军、肖惠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怀军、肖惠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怀军、肖惠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258.1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齐国强与王秋峰、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秋峰、杨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秋峰、杨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秋峰,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环县洪德镇肖关村闫洼子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康居路。身份证号:622822198909022320。


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环县环城镇肖川村毛塬自然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2092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秋峰、杨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秋峰、杨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秋峰、杨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冬冬与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徐孝宗、梁振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孝宗、梁振德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孝宗、梁振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孝宗,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行政村东风队人,住环县环江花园E区5号楼2单元。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32536。



被执行人 梁振德,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村中街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孝宗、梁振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孝宗、梁振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孝宗、梁振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963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漫百富与徐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志鹏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志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志鹏,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达掌行政村罗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302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志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志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志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46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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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杜玉玲与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波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波,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环县环城镇西川村许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4182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39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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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执悬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广锋、苗凤林与许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建伟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建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建伟,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环县洪德镇张崾岘行政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22725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建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建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建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4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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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执悬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凤军与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明明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明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明明,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马玲镇石立庙村闫台自然村50号。身份证号:6228211984072104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明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明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明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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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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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执悬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勋勋与杨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明明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明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明明,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马玲镇石立庙村闫台自然村50号。身份证号:6228211984072104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明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明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明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35.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文博与杨志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赟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志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赟,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耿塬畔村耿塬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310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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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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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万红与张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向龙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向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向龙,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村张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612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向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向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向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7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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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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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彦梅与赵雪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雪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雪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雪峰,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中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县城东台130号。身份证号:6228221982031100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雪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过平与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臣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臣,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张静静门市部。身份证号:622822197504232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50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金龙与赵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雪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雪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雪峰,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中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县城东台130号。身份证号:6228221982031100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雪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锋锋与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锐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锐,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909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巧龙与周讨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讨红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讨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讨红,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乡赵洼村吕湾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316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讨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讨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讨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12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三宝与慕本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本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三宝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本勋,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7071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本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本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本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海霞与高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巨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巨雄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巨雄,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居民,住环县环城镇北关。身份证号:622822197401161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巨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巨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巨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5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怀奇与念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志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念志向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志向,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冯家湾村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52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志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志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志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文勇与徐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森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森林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森林,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乡马埫村郭堡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6030847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森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65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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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雅军与李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万永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万永,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大户掌村大户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江花园。身份证号:622822197806304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万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万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万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7841.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勇与念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志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念志向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志向,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冯家湾村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52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志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志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志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彩琴与倪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勇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倪勇君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勇君,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武家台村老庄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5182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勇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倪勇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倪勇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73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殷万龙与王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怀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怀峰,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杨坪沟行政村宋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92609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怀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怀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怀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73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杰与徐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森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森林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森林,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乡马埫村郭堡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6030847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森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843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肖永玲与杨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荣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荣荣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荣荣,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乡杨坪沟行政村宋堡子队人,环县自来水公司员工,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12090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荣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荣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荣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林春莹与张义、肖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义、肖金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义、肖金连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义,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乡大树原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金鹰小区2号楼2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611203911。



被执行人肖金连,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乡大树原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金鹰小区2号楼2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31623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义、肖金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义、肖金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义、肖金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3424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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