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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新建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谈起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7989字,阅读约需14分钟)


开栏的话

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迅速增长,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先后成立了15家知识产权法庭,它们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索,是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南京、武汉、青岛、杭州等15家知识产权法庭共同构成的“3 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格局,它们坚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第一线,用专业化的队伍保障着创新力量的不断前行。


为此,知产力将开设一个新栏目——“知产天下荟”。“知产天下荟”将着眼于我国“3 15”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体系的最新案件进展,汇集其最新司法理论及实践成果,力求第一时间为读者全方位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线的一手动态。欢迎来稿!投稿邮箱:tougao@zhichanli.com


我们喜迎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新一步:十五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接踵亮相。


我们期待着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进一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后的“星月交相辉映”

从2017年初至2018年初,短短一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又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西安、郑州、长沙十五个跨区管辖、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相继应运而生,脱颖而出,会同三年多前就已创建且巳成绩斐然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仿佛十五颗璀璨的明星托起了三轮光辉的明月,群星拱月,星月辉映,已经全面覆盖了我国经济发展前驱、科技发达引领、文化发育在先从而知识产权敏感度较高的城市及地区,勾勒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新格局,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纵横交织,提纲挈领。“明星十五亮晶晶,三轮皓月共织锦。知产法院新一步,星月交辉绘胜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因此又迈开了新里程。


可以说,去年以来这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之建设,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建设的第三块里程碑。其第一块里程碑是1993年北京高、中院首先创设知识产权庭,随之最高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法院、400多个中级法院以及被指定的数以百计的基层法院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其第二块里程碑是2014年11月至12月间相继创建了集中一审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以及驰名商标、反知识产权垄断诉讼案件并跨区管辖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家中级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第三块里程碑就是近一年来迅速地系列创建的这十五个“跨区管辖、集中审理,相对独立,术业专攻”的知识产权法庭;这些知识产权法庭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术业专攻,精巧玲珑,可以说是十五家微型的“亚知识产权法院”。


记得三年半前值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两个月内接踵成立之际,笔者曾撰顺口溜庆贺並祝愿:“滿天繁星璀璨明,又见三轮新月升。期盼一轮朝阳出,旭日皓月相辉映。”其中的 “滿天繁星”是指在前已经建成的各级法院中的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庭,“三轮新月”是指那年刚刚建立的北京、上海、广州三个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法院,“一轮朝阳”是指当时群议热烈、众望所向的希望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高级法院层次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期待藉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新颖案件之“同案不同判”等瓶颈问题。笔者那时曾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第一步与下一步”为题撰文,祝贺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和表达进一步的期待:“京沪穗知识产权法院的率先建立,起步走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第一步。‘满怀豪情先起步,起步走出第一步,第一步后不停步,尽快迈出下一步。’下一步应‘探索以改革的整体思路’来整合筹划、全面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系统设计与顶层设计,进而根据各部分设计的轻重缓急来分步施工,逐段实现。譬如当务之急之一仍然是为尽快保障相应司法审判水平及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尤其对于专利等技术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宜尽早设立全国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再如可以进一步顶层设计全面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与机制的、体系相对完整与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系统建设。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自当起步迅速,并将持续地及时地逐步探索和稳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既系厚积薄发,又属任重道远;既要稳步推进,步步脚印;又要逐步探索,锐意创新;既应勇为天下先,又应善为天下先。随着我国第一步率先建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良好开端,期待下一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顶层设计与系统设计及其整合建设与分段施工的优化跟进。”


如今十五个“跨区管辖、集中审理,相对独立,术业专攻”的知识产权法庭接踵建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迈出了新的一大步。而我国现在布局的呈“3 15 M”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继往开来,厚积薄发,已经登上了本土或者国际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建设的新高度。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形势,无论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看,还是从知识产权纠纷复杂程度看,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参与引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国际潮流。回首三十年,往事如云烟,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案必称美国,法必称欧陆”的旧时代的确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三年半前我国创立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并且一路走来成绩斐然;去年以来我国又陆续创建了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西安、郑州、长沙等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而且前程锦绣。 然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迄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若干“老生常谈,常谈常难”的老大难问题还没有根除,并且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形势而“日新月异,与时俱来”的新生新发的一些新问题却又扑面而来,也亟待迎刃化解。其中的老大难问题诸如:一是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审判水准高低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商标评审与专利复审案件程序繁琐,山重水复,纠纷解决九曲十弯,“循环诉讼”屡有出现。三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诉讼体制与机制在现有构架下仍然难以彻底理顺,等等。其中新出现问题譬如: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新生“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与传统法院知识产权庭之所谓平行模式(多元条线,跨区管辖等)带来的组织整合问题。二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与年激增,迅速上升带来的工作压力问题。三是类似商标恶意抢注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滥用与不正当竞争泛滥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大格局,是不是需要在现有“3 15 M”模式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这里且先尝试深入分析上述老问题与新问题。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老大难问题与新凸显问题

迄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亟待破解的若干“老生常谈,常谈常难”的老大难问题和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形势带来的“月异日新,与时俱进”新凸显问题的主要表现如下:


老问题之一是“同案不同判”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仍然存在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庭及其审判人员之审判水平高低不一。另一方面在取消了案件汇报制度的司法改革后,传统的院庭长全面掌控与统一裁判尺度的机制消失。再一方面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情况纷至沓来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亟待补强的典型案例指导机制,虽已开始创建和正在积极推进,但尚未全面付诸实践。还一方面是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未能建立,包括了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各路知识产权院庭,尤其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见仁见智、各行其是的情况屡有出现。所以“裁判尺度统一,同案基本同判”的奋斗目标还在继续努力实现中。


老问题之二是商标评审与专利复审后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繁琐,山重水复,九曲十弯,“循环诉讼”屡有出现。由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与专利申请量的与年激增,迅速膨胀,致使商标评审与专利复审后的行政诉讼成为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堰塞湖”,例如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就高达8540件,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43.9%。据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所有案件中,商标行政及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就占了七、八成。对于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和专利权无效之类案件,往往需要“过五关,斩六将”,先通过商标评审与专利复审的行政审理程序、再通过行政诉讼一、二审的民事审判程序、常常再通过再审谈话或再加上再审立案后审理程序;其间往往还会激发现有构架及规则下的“循环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忙,讼累苦断肠;前后五六环,程序好个长。”


老问题之三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诉讼体制与机制仍然难以彻底理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源自199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飞鹰”注册商标案中创新肇始,几度探索,发展到全国近十个高级法院,近百个中级法院和上百个基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审判模式的试点工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特强,案情往往相对较复杂与较隐蔽,“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模式能克服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分立可能带来的对同一事实认定彼此分歧以及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有利于整合与凝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与准确度。上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戴玉忠委员曾经指出的:“‘三合一’试点再往下走,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初只是集成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二合一”,随后推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审判“三合一”试点改革工作也未能全面落地而生根发芽。故即使在我国现有“3 15 M”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构架下,我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模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理依据。


新问题之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之新生“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与传统法院知识产权庭之平行模式(多元条线,跨区管辖等)带来的待整合问题。最早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单纯是四级法院循级设置的“知识产权庭”系列格局:即最高法的知识产权庭、各地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各地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再加在被批准的基层法院中设立的可能跨区管辖的知识产权庭。而2014年设立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家中级法院层次的知识产权法院,突破了该原有体制而另树规制,从此形成了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与其他一般法院知识产权庭平行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二元格局”。这次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的创立却又形成了与前二者都不同的第三种体制(知识产权法庭与知识产权法院的体制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建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律资源与政策资源也需要继续与时俱进;这知识产权法庭模式是过渡之举还是百年大计也仍须研究)。如今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传统法院知识产权庭“三驾并驱”的三元格局。这种三元格局究竟是权宜之计,还是长远考虑?似乎需要尽早谋篇布局和尽快安民告示。


新问题之二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激增,迅速上升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的工作压力问题。我国商标年申请数量与专利年申请数量二十多年来一直持续增长,单调上升;尤其是近年来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均增速飙升,几臻天量。譬如,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截止2017年3月底已高达2293.1万件,累计注册量151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293.7万件。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这一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42.0万件;现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35.6万件。如再加上同期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及其专利拥有量,那数量将更惊人。据称2017年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量居然达到574万件,比2016年增长55%,占了本年度世界商标申请量的80%左右;2017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独占鳌头,且我国一国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位居第二、三、四名的美、日、韩三国的专利申请总量,但我国的专利实施率又明显偏低。同时,“商标虽多品牌少,恶意抢注起狂潮”。因为那么多的专利申请、商标申请的授权前瞻和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的现货存量,为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储备了足够的诉讼资源,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多年来持续增长,近年内更是迅速飙升的客观支撑。以全国法院受理的全部一、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计,1995年仅1662件,2002年才7800件,2009年是30626件,但至2014年则为109362件、2015年为124614件、2016年为152000件,2017年已经达到200000件左右。这样数量惊人并且增幅巨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形势,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队伍带来了严重工作压力。或以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成立前二年半(截止2017年6月)已受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按时任92名知识产权法官人均承担501件和审结360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包括大量商标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35,283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任51名知识产权法官人均承担691件。根据我国现有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巨大存量;以及近年已经发生并将持续下去的更为巨大的商标申请数量与专利申请数量,预期在未来几年内会产生更为巨大的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之增量;在此基础上势必会孕育和酝酿更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有的“3 15 M”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及其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体量,是否足以应对未来可能继续增量巨大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未来形势。


新问题之三是类似商标恶意抢注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滥用与不正当竞争的泛滥问题。随着知识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在诉讼环节上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花样翻新,愈演愈烈。当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更具有工具化或者商业性的特质,知识产权诉讼行为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法律看商业,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往往表现出“法律背后是商业,案件背书是博弈,醉翁之意不在酒,讼争本旨在商战”。如今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演绎成为商业博弈的工具和市场竞争的手段。而且知识产权诉讼不但可以成为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不但可以成为正当竞争的武器,也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凶器。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应仅仅立足于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的“金鸡独立”,而应当要兼顾“制裁知识产权侵权”与“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两条腿走路”;应当强调和坚持“反侵权、反仿冒、反盗版”和“反滥用、反垄断、反暴利”的双管齐下。类似商标恶意抢注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滥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质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样严重、同样可恶、同样需要迎头痛击和严加惩罚。一本知识产权的真经,不能让这些歪嘴和尚给念歪了。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既成格局对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方面已经可以说是轻车熟路和老马识途,但对于遏制与惩罚滥用知识产权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还缺乏经验甚至于莫知所措。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既要切切实实增大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成本,让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因其恶意侵权而身败名裂和倾家荡产;另一方面也要实实在在提高知识产权的滥用成本,让恶意滥用知识产权者也因其不正当滥用行为而心惊肉跳和伤筋动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面临的挑战是:需要尽快像把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样,掌控对知识产权滥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和制裁。


三、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建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继往开来进一步

如前所述,近一年间创立的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西安、郑州、长沙这十五个跨区管辖、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发展进程中的第三块里程碑。这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会同在前建立的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传统的其他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构成了我国“3 15 M”的现有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3 15 M”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应当是前进过程中、改革进程中的一种暂态。 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与十五家知识产权法庭相继成立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当继往开来新一步和进一步,承上启下一步又一步。


笔者四年前参加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讨论,也曾在2014年7月16日的《上海法治报》上报告了当时自己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建设的若干具体建议:1、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区中心城市视知识产权案件密度,分别设立一、二个中院层次的知识产权法院(例如于珠三角地区可在广州、或可在广州和深圳两地;同理,于长三角地区可在上海,或可在上海和南京两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2、在北京设立唯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统一的二审上诉法院。3、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指导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且承担相应层级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二审和再审工作。4、建立的各中、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内分设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以及其他部门,相互配合,交融审判,在知识产权法院层面上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5、将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整建制转编为北京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的组成部分(使其从名不正、理不顺的“准司法”状态转正为“真司法”与“正司法”性质),承担专利、商标相应行政诉讼的一审职能。6、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尽可能推展或采用巡回审判模式,更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进步的恩惠,探索简单案件“远程视频异地庭审”模式。7、逐步撤销其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内的知识产权庭,将其中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及其优秀法官辅助人员凝聚于上述知识产权中、高级法院。


针对如上所述三个老问题,笔者在上述分析与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相关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建设的建议:第一,建议在北京尽快建立面对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同时促进和推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已经启动的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还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研修学习,藉以期在统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努力保障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案基本同判”。第二,建议考虑将专复委、商评委整建制转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准司法”转正为“正司法”和“真司法”,精简相关行政审理程序,减少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环节,将注册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无效与撤销程序直接接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理环节。第三,在进一步建设起的完善与完整的全国知识产权法院系统中,合规合情、顺理顺章地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之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


已经建立且已成绩斐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第一步;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西安、郑州、长沙这十五个知识产权法庭的相继创立与顺利运行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新一步。良好的开端,成功的一半。期待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提纲挈领的进一步。


我们喜迎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新一步:十五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接踵亮相。


我们期待着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进一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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