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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群架(校园打群架)

极目新闻记者 李贤诚


9月10日晚,江苏东海县警方发布通报称,9月9日,东海县一中专学校学学生生平某因琐事与同学张某在宿舍内发生纠纷,后平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日下午,遇害者的母亲马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她正在和校方、打人孩子的父母等方面沟通处理此事。有律师表示,殴打校园他人的学生已经15岁,且属于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9月10日晚东海警方通报


9月10日下午,网传江苏连云港东海中专学校一学生在校被同学学生殴打致死。孩子母亲在网络上发文称,儿子张某9月5日报到入学,仅四天后,孩子就在校被同学殴打致死。


9月10日死者家长爆料


9月10日晚,江苏东海县警方发布通报称:9月9日13时53分,东海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打群架:东海县中等专打群架业学校有2名学生打架,其中1人受伤。接警后,警方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伤者张某(男,15岁,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将犯罪嫌疑人平某(男,15岁,学生)控制。


经查,当日13时40分许,平某因琐事与同学张某在宿舍内发生纠纷,后平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月11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身校园亡学生的母亲马女士,她表示,目前她正在和校方、打人孩子的父母等方面沟通处理此事,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对于此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上,但是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殴打他人的学生平某已经15岁,且属于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因平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需要赔偿,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需要承担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柴欣律师说。


他还提到,本案中,受害人家属主要向平某父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若学校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合理监管职责,对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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