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引言:


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会产生盈利,股东就会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利润分配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真实案例(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简化)


2006年6月,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下称太一热力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太一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太一工贸公司)持股60%,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居立公司)持股40%,其中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昕同时担任太一热力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居立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太一热力公司有大量可分配利润,但是李昕作为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拒绝分配利润,损失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太一热力公司分配利润,李昕承担连带责任。


甘肃高院一审查明,太一热力公司从未分配过利润,经审计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太一热力公司未分配利润75973413.08元,应收款33900000元,系转入兴盛建安公司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21694383.08元,其中兴盛建安公司12988795.65元。一审法院按照公司未分配利润75973413.08元扣除工程费用34446241.21元,增加政10382100接口费,扣减锅炉评估增值743580元,最终未分配利润为51165691.87元,按照居立公司40%,判决太一热力公司支付利润20466276.4元,因太一热力公司长期占用论文资金,同时判太一热力公司自2010年7月11日案例期以上述分配的利润为基数支付利息;因李昕未经公司太一将5600元转入兴盛建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判决其对太一热力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最高人3000字民法院认为:1、虽然本案没有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1)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即案例分析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2)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3)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2、对于接口费双方存在争议,本案不予处理,由双方另行处理,一审增加数额不当。3、在分配利润前,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太一热力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案盈余分配款的给付义务时由李昕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太一热力公司向居立公司支付利润16313436.72元,太一热力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由李昕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还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5、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7、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司法救济


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虽然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利润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法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4、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转让人在转让股权后有权向公司要求给付相应利润。转让人因股权转让丧失股权后,股东会、股东大会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形成分配决议,转让人无权要求公司给付相应利润的。


小结:


公司经营管理无小事,利润分配作为公司经营的最终目的而尤为重要。在具体的利润分配实践中一是处理好盈利、股利与新投资之间的关系;二是融入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根据公司自身的举债能力,形成良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处理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应完善公司章程,在盈余分配时应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如果产生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应先通过内部救济程序,力求就公司盈余分配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寻找平衡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