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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主播经营范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主播)

3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公司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新华社照片,北京,3月16日,主播在开播前清点货品。


伴随着人声鼎沸的直播间与雨后春笋般冒头的主播有限公司一同出现的,是网络直播的丛林乱象,虚假营销、流量造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偷税漏税。


而《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对于直播行业频发的乱象尤其是涉税直播营利问题,有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在几个方面均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在其中的责任,以此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一方面,在代缴义务的问题上,《意见》已明确提出,“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包括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经营范围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而在现有的文化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平台通过上述方式或签订协议来规避代缴义务或者实现平台的免责。往后,在涉税问题上,平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所得的认定与区分。


另一方面,《意见》对平台的实名信文化息认证及报送,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传媒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此条规定主要的作用,是在于打通商事信息与个人税收管理之间的信息差问题,以有限公司便让有关包括部门更好地掌握直播发布者及直播机构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半年的这一时间点,是符合网络直播快速发展形势的。


此外,《意见》对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违规引流等乱象,都作了相应原则性规定,这些都是与网络直播营利直接或间接相经营范围关的规范化问题。《传媒意见》剑指网络直播营利问题,强化平台责任及涉税所主播得的区分与认定,是对网络直播规范化的必然一步,也是新主播经济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规范化过程。期待网络直播可以在规范的框架之下,摒除乱象,蓬勃发展,进一步丰富人们的生是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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