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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筹划案例(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将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


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第三,合理。


所谓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


对该笔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权,本来应当发生,但是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


出不能扣除。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


企业的收入有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


该支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这种有关是具体的,


即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应当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中的收入,仅仅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合理的,一方


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而非可


有可无,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而不是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明显超额的。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


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


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


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


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


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


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


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


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


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


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


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


以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


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出,从


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


38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23日


发布,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发布,国税函


〔2009〕7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纳税筹划图


图1-4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1-6】 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 000人,人均月工资为4 000元。该企


业2019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 000元,年利率为10%,假设同期同类银


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


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税所得


额:1 000×10 000×(10%-6%)=400 000(元)。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0 000×25%=100 000(元)。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000×10%×20%×1 000=200 000(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


案。


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6%,这样,每位


职工的利息损失为:10 000×(10%-6%)=4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


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400元平均摊


入一年的工资中,每月增加工资33.33元。这样,企业为本次集资所付


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


资增加33.33元仍然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额(5 000 元),因


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少纳企业所得税 10 万


元。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


000×1


000×(10%-6%)×20%=80 000(元)。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


益也提高了。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和职工都获得了税收利益。如进一步


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这样,可以不需要代扣


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而工资由于尚未达到5 000元,实际上也不需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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