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停放服务费的情况
根据《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交停放服务费的情况有这些:新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 )、 消防、救桂林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 (水 、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 )抢修作业、环卫等特种车辆。
2.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公共管理事务,在 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 (相 关凭证:如 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等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广西情形。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以及机场、车站 (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景区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时段内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公司注册车辆,免收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流程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费用收费时段。
2.凡在桂林市注册公司区范围内广西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现行收费公司注册标准减半收取。
3.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其 收费标准按照同路段城市道流程路路内停车泊和位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特别提醒
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和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新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 自身原因产桂林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