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桂林市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桂桂林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她出具的《记在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不服此前的申诉结果,再度申诉。
关于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登记问题,桂林市人名称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称: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犯罪既遂,追诉期限就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在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对追诉期限的规定,该案的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从1988年案发至记在2020年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时间已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期限,虽然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只立案并发布了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哪个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桂林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另外,本案拐骗儿童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条件。
20核准21年8月6日,桂林市核准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表示,广西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速捕决定正确。申诉人曹某才、李某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以审查结案。
家属提交“拐骗儿童获刑”判哪个例,院方:严格按法律办案
桂林市曹颖称,在向桂林市检察院申诉期间,他们提交了广西柳州一起案号为“(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的判例《李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这起案件也过了十年的追登记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网站刑事责任。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该判决书显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对被害人陈某标怀恨在心,欲对其进行报复。1991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带陈某弟出去玩为由,骗陈某弟跟其离开柳州,致陈某弟至今未归家。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蒙骗的方式,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行政审批局儿童脱离家庭及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名称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前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诉人提出应当按照其提供案例进行审查广西的问题,该院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网站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相关法行政审批局律规定办理该案的。
(曹平、曹颖为化名)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