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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防冻液商标注册(防冻液注册商标哪一类)


2021年2月,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一类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汽车依法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商标注册执行人,汽车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021年4月25日,余姚市检察院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注册商标》,建议其向法一类院哪一申请恢复执行浩某商行案,同时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2021年5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注册商标管局采商标注册纳检察建议,向法院提交申请。哪一余姚市法院恢复执行,裁定追加出资人防冻液韩某为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全防冻液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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