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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工商信息查询(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某公司一员工申请辞职


法工商院将会如何判决?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信息高明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明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明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


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明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明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支工商行政管理局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江苏省一审法院认为高明提出江苏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事实,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同意高明辞职。2018年10月25日,高明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部签字“武某2018年10月30日”,并注明“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总经理签字“同意,高某2018年12月”。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高明辞查询职,由于高明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由于时间不确定,总经理签字“工商同意,高某2018年12月”,合情合理。从2018年10月30日到2018年12月31日是交接期,高明是了解的。


2、公司发布的《离职到期通知》,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同意高明2018年12月31日离职的延续,两者并不冲突。一审法院单方面解读《离职到期通知》,完全抛开《辞职申请书》,把两者分割、对立,本末倒置,对公司不公平。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只要不损害劳动者预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就可以。


二审判决:高明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高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江苏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常州,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常州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第二、没有证据证实高明接受了公司设定的附加条件


。争议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而公司单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与上述内容不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向高明发放江苏省了该《员工手册》,或者至少已向其明示了上述要求。该公司举证不能,应认定双方并未就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优势。高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工作交接单、信息与公司行政经理、查询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表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高明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高明的《辞职申请书》。


公司自认,离职日期栏目中“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内容系人事部武某所写。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已通知高明同意其离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该书证的证明力与对方提交的系列证据比较,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另一方面,高明完成的2018年11月、12月份工作内容也证实其仍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高明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明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治报综合自劳动法库、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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